根据《拆迁条例》的规定,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,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、规章、方针和政策、监督、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。各省、自治区建委(或建设厅)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(或者人民授权的其他部门,如拆迁办公室)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。
(一)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
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、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。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、局部性的特点,它只对特定的项目,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。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,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,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,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。
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,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: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,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,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,应当及时进行审查。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,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,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,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,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[2] 。
近来,工信部下发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点工业企业清洁出产水平提高计划》,要求推动工业范畴企业清洁出产,给企业打“污染预防针”,减少对环境的损害。
记者从天津市信委等相关部分得悉,从今年起,天津市将经过施行清洁出产等举措,估计到2017年首要污染物减排总量超过2万吨。
据环保部数据计算显现,当时京津冀地区pm2.5严重超支,究其原因是火电、燃煤锅炉和工业排放烟气烟尘等占比超五成。其间,工业排放、氮氧化物、烟(粉)尘别离占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90%、73%和84%,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。